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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>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,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开生活。

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恋爱后不久开始同居生活,并生育一女,至此,

受理案件后,

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,并由张某支付抚养费。
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【非婚生子女的权利】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,孩子的上学问题也得到了妥善安排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;已经受理的,
12月20日,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,双方就孩子的抚养权、干警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,
编辑:邱潮
编审:黄琪雅 文婷
终审:钟明明
人民法院应当受理。